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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05点击量:5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争取更多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及教育发展,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照《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国家文化习俗。

(二)平等自愿。  

(三)符合学校实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一)奖教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二)岗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学院、研究院等。

(三)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四)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构筑物(包括纪念性的构筑物,如雕塑、小品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五)经教育基金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及各类留本基金。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一)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总额不低于10万元,可冠名使用。

(二)建筑类:捐赠额不低于建筑物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不低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五)风景类;捐赠额不低于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六)各类专门捐赠项目及留本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万元及以上个人,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七)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命名格式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格式取名:

“中国海洋大学+A+ B+C

(一)A部分。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邵逸夫、福彩等。

(二)B部分。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如学术、音乐、大学生、教师等。

(三)C部分。项目类别名。如建筑物类中:大厦、馆、路、廊、园、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命名工作由教育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及相关部门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二)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三)经由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四)如命名申请未被批准,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0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