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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05点击量:3925

中国海洋大学热诚欢迎并感谢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捐资。根据《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为中国海洋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并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放保存。

第二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元及以上的个人,鸣谢办法如下: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杰出贡献奖”,并可聘为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贡献奖”,可聘为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赠纪念奖牌;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五)参加“海之子”校友年度捐赠活动的校友,年捐资金额在20元及以上的,赠送特制“海之子”鸣谢纪念徽章。

第三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教席、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除教育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要人员,为教育基金会筹资成功,教育基金会可以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费。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