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聚集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及学校双方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捐赠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严禁任何形式的索要、摊派。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捐赠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及捐赠者的正当权益。
(四)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受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二章 捐 赠
第四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详情请参见《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方式》。
第五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奖教助学金类,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二)岗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学院、研究机构等。
(三)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实践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四)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的局部如楼层、教室等)、构筑物(包括纪念性的构筑物,如雕塑、道路、桥梁、小品等)、树木、景观、植物等。
(五)经教育基金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学校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捐赠程序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及管理办法,并经由教育基金会登记审核通过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内容、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等内容。
(四)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五)教育基金会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由学校财务处代为管理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教育基金会专用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学校图书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规划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进行管理,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七条 学校及时在校园网或报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将做专题宣传。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二十条 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杰出贡献奖”,并可聘为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贡献奖”,可聘为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赠纪念奖牌;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元及以上的个人,可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赠纪念证书。参与“校友年度捐赠”活动的校友,不论捐资金额,对所有捐赠者的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人姓名、金额、专业年级等) 登记造册,载入档案,永久留念详情参见《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教育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要人员,为教育基金会筹资成功,教育基金会可以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