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二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及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30日起执行。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