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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1点击量:2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财会[2012]21号)和《关于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4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现金的管理

第二条 报销给个人的款项必须通过“互联结算系统”实行电子支付。基金会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三条 接受的现金捐赠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按时参加银行账户年检。

第五条 严禁个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基金会银行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银行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复核、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办理转账业务。

第七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时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0日修订、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