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和《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过程中,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基金会和向学校捐赠实物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统称“捐赠者”)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物是指中国海洋大学(下简称“学校”)校区内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的局部如楼层、教室等)、构筑物(包括纪念性的构筑物,如雕塑、道路、桥梁、小品等)、树木、景观、植物等。
第二章 开展实物募捐和接受实物捐赠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前,应首先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或学校的同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发布拟开展的实物募捐活动相关信息。
第五条 参与实物募捐活动者或自愿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或资金的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争议,且捐赠者对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实物捐赠前,应首先确认捐赠者对其所捐赠实物或资金的合法处置权,并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明确写明所捐赠实物的种类、名称、数量、用途、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双方共同关注的信息和内容。
第七条 接受捐赠实物时,捐赠者和基金会应依据捐赠协议书对所捐赠实物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完成交割。
第八条 交割完成后,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命名、挂牌等方式鸣谢、纪念。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入账、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以上实物捐赠程序完成后,捐赠者所捐赠的实物即属于学校资产,在遵守捐赠协议书有关约定的前提下,学校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实物,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其入账价值:
1. 若捐赠方能够提供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经基金会核实确认后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2. 若捐赠方不能为其所捐赠实物提供发票或相应证明其价值的有效凭据,捐赠者和基金会双方应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捐赠实物进行估值,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基金会将接受的捐赠实物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入账、管理和使用,并依照捐赠协议书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捐赠实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0日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