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用申报立项方式,实行项目化管理,以基层党组织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项目立项应围绕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基层党组织特点,以提升党组织组织力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充分调动各党支部和广大师生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项目立项范围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在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加强党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群众的能力、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强化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激励机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五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每年“重点项目”立项5个左右,“一般项目”立项20个左右。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每年“项目指南”,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项目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进行申报。申报时,可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申报,也可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申报。
第七条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0月党委组织部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后报送党委组织部。推荐项目数量不限。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批准立项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立项申请表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指派专人指导、督促项目开展,加强过程管理,抓好每个环节,确保项目质量。
第三章项目结项与验收
第十条项目一般应在获批立项后一年内结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每年11月前,获批立项的基层党组织要对已完成或阶段性完成的项目进行认真总结,提交《中国海洋大学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结题(总结)表》(附件2)、结项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取得的成果、相关新闻报道等。“重点项目”还需提交1份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可供推广的党建工作典型案例、经验介绍或党建工作机制方法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实现预期目标、效果突出的项目进行评选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负责项目的基层党组织的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作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中的专项建设经费之一,纳入学校年度预算。“重点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为10000元/项,“一般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为5000元/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每年初由财务处划拨至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项目账户。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批准立项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办理经费使用报销手续。报销开支项目应与项目立项申请表中所做预算相符,除特殊情况外,预算外开支项目原则上不予报销。项目经费预算一般在一年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的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