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注重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立志为党和人民事业而奋斗作为政治合格的基本要求。要加强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习工作成绩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师生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师生反映结合起来,全面了解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二章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
第六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学习工作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对其提出希望要求。谈心谈话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负责,条件合适的谈话人可在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直接担任培养联系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需将谈话情况填入《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推优情况研究确定。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
(二)28岁及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由团组织推优。团支部在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召开推优会议,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由候荐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由团支部汇总后报所在党支部。
(三)推荐、推优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和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时间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推优会的,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推优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第九条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有问题的取消资格,对无反映和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可进行下一步程序(下同)。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备案。上级党组织审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安排上级党组织同意备案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学校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思想汇报要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12月底前将《入党申请人信息汇总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或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相关材料转至现单位。党支部要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查,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无相关材料,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材料的,需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审查整理其入党材料并放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二)党支部采取会议推荐的形式在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人选报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会,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确定研究生发展对象时,还应征求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的意见;确定本科生发展对象时,还应征求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意见。
对发展对象人选有重新入党、曾有过违纪违法行为、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近亲属等情况的,应提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三)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备案。
(四)各分党委、党总支可通过谈心谈话、访谈座谈等方式听取师生意见,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查备案,备案同意时间为发展对象确定时间。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将审查、公示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及对邪教组织的认识态度;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填入《发展对象综合政审表》,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学校党校举办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没有经过发展对象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因毕业、离职等原因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各分党委的发展对象由书记办公会预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由学校党委预审。预审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会议记录。对预审认为发展条件不成熟的,要提出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对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党支部进行改进或补充,确保每个环节不疏漏、不变通。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预审的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入党申请人登记表;
(三)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
(四)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汇总表;
(五)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六)思想汇报;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
(八)确定发展对象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九)发展对象呈报表;
(十)入党自传;
(十一)发展对象综合政审表及政审材料;
(十二)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在预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四条经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包括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学习工作情况、政审结论、预审情况、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态度和决心。
(五)与会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宣读草拟的“支部大会决议”。
(七)支部大会对党支部委员会草拟的决议进行讨论和修改。决议用词要准确,文字要简洁。对发展对象要恰当地概括其主要表现,优点评价要实事求是,指出缺点和不足要中肯,同时要对其提出今后的希望。
(八)支部大会对决议表决通过。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正文下方写上支部的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日期为发展对象的入党时间。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后,由学校党委指派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材料审查和谈话,组织员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个月内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审批预备党员,经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在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后,及时填写《新发展党员信息汇总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接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分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在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后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组织观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对支部大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等。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和考察结果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本人指出,帮助他们克服缺点。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个人应提前1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预备期满1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对预备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党支部提醒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征求的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入党介绍人意见及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表决。
(七)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宣读草拟的“支部大会决议”。
(六)支部大会对决议表决通过,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六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需同时将有关问题情况说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后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甄别其身份,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违反党章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并告知原单位党组织。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认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由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仍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规范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入党材料,并在预备党员转正后或组织关系转出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发展党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抓好落实。
第四十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做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的信息录入、审核和维护工作,建立发展党员全过程纪实电子档案和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新发展党员信息库,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专门档案。
第四十一条要加强管理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问责、终身追责。发展党员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组织或个人的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或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学部、学院(中心)党委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专职组织员为材料审查等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岗位调整时,应当及时与接替人做好入党材料的交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第四十二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定期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海大党字〔201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