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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建设

党建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9-15点击量:195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下辖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下同)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学部、学院(中心)党组织每届任期为5年;其他二级党组织设立党的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5年,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3年。二级党组织下辖的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学校党委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支部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或分配,确保代表结构优化和一线代表比例。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分配的代表候选人数和有关要求,以党支部为单位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党支部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实施选举的上级党组织沟通,按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提出本支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支部对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四)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设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四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五条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召开上届委员会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并组织所辖党支部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上届委员会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考察结果初步拟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三)上届委员会将初步拟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返回各支部征求意见后,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四)召开党员大会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如果不影响工作,也可暂不增补。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在计票单上签字,由监票人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三)宣布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四)推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详细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七)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九)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十)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一条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点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关于新一届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

(四)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六)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七)填写选票,投票。

(八)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九)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十)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选举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产生程序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还要包括代表名额及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等。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呈报的内容应包括: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推荐情况;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呈报的内容应包括: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新一届委员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委员会委员名单;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书记、副书记名单等。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各类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法》(海大党字〔20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