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中国海洋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学校人才派遣员工和基金会自筹经费聘用的派遣职工。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属于中国海洋大学委派的事业编制、合同制和人才派遣制的员工,合同签订、薪酬待遇等均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基金会自筹经费聘用的派遣职工(以下简称:员工),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人事工作,根据员工的表现、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并报理事长核准同意。
第六条 员工的招录与聘用程序,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试用期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
员工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有关人事制度要求,与中国海洋大学选定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5年,与中国海洋大学、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岗位工作协议,其中,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代表中国海洋大学行使签字权。
(二)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三)合同终止和续订
员工合同期满,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中国海洋大学有关要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续聘。对于续聘的,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续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协议。对于不再续聘的,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包括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并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离职手续。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和晋升。
第九条 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薪酬
第十条 基金会薪酬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酬金、年度激励酬金等。员工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四章培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是年度考核不可或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在时间和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并考察培训效果。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程序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考核方式主要通过自我评价、同事互评、直接主管评价和部门负责人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八条 奖励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分为基金会奖励和校级奖励。其中校级奖励为基金会向学校推荐获奖候选人,参加学校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九条 惩戒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海洋大学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中国海洋大学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员工惩戒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对于违反中国海洋大学有关规定的,同时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关于员工招录与聘用程序,中国海洋大学相关人事制度、工作程序发生变动的,自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28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