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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印证、票据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14点击量:308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 会 ”)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证包含: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以下简称“法人章 ”)、法人登记证书等;票据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必须经过本会法人批准,凭机构成立发文或原公章,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刻制。

   第三条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包括用章时间、事由、用章人等内容。坚持印章使用审批手续,严禁将印章私自借出。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捐赠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需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类资料、数据等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同意方可用章。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不许对空白凭证盖章。盖印时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将印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印章使用要严守纪律,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负责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公章主要用于:

   (1)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捐赠协议书、备忘录等

   (3)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申报、审批材料等;

   (5)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类证明;

   (6)由基金会负责人指定其他的材料。

   二、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

   (1)作为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签发各类银行支付凭证;

   (2)签发捐赠票据等;

   (3)某些对外会计报告的签章;

   (4)满足其他特殊需要,此种情况用印要有秘书长及以上人员批准;

   (5)财务专用章不得用于开具个人收入证明。

    法人章由基金会法人代表授权代替本人签名,一般用于对外的财务报告以及不需要本人手签的文件。

   第五条 基金会授权秘书长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公章,秘书长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由专人按规定保管,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由财务人员保管。管理印章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私自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印章要精心保存,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应将印章尽快放回存放地点。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严格按规定存放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若出现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1)废止或撤销印章时由负责人员写出报告,经会长批准后予以废止或撤销;作废的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2)遗失印章时由负责保管人员及时写出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后登报申明作废;

   (3)更换印章时由保管人员写出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废止后更换。

   第七条 法人登记证是基金会的重要证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八条 基金会证件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不得私自交与他人保管,保障证书使用安全,监督证书使用流程。 

   第九条 建立证书使用登记制度,包括用证时间、事由、用证人等内容。使用证件要严守纪律,坚持证件使用审批手续,严禁将证件私自借出。一切使用证件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证,证件管理负责人有权拒绝。

   第十条 严格按规定存放证书,精心保存,保证证书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若出现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1)废止或撤销证书时由负责人员写出报告,须经会长批准;作废的证书,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2)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4)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将基金会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审或更换。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印证。如印证使用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印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如有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开具由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做好设置票据领用登记,做好票据的申领、入库、使用和核销等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记录以便备查。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