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国海洋大学热诚欢迎并感谢为中国海洋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捐资。根据《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为所有捐赠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并通过基金会官网公示捐赠信息以示鸣谢。凡为中国海洋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并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放保存。
第二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元及以上的个人,捐资具体鸣谢办法如下:
(一)捐资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杰出贡献奖”并可聘为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突出贡献奖”;
(三二)捐资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助教育贡献奖”;
,可聘为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四三)单笔捐资捐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实体捐赠证书中国海洋大学捐赠纪念奖牌;
(五四)其他捐资金额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颁发电子捐赠证书。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单位、团体和个人的鸣谢,根据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教育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要人员,为教育基金会筹资成功,教育基金会可以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费。
第四条 符合《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教财〔2020〕10号)的捐赠,经基金会充分征求意见后,捐赠人可申请对校园建筑景观、奖助学(教)金、师生文体活动、比赛竞赛等项目冠名。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教席、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基金会由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5年7月